近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
大米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在其厂内仓库发现有2包许可证编号为QS360701025XXX、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日的软香粘
大米。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及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
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市场上预装包食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的食品,可立即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