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王某某先后伙同赵某、周某、于某某等人,在南昌市某小区设立工作室,对外销售假冒的茅台品牌酒,其将假冒的酒存放在某物流公司仓库内,通过电话和微信对外推销。经统计,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的茅台品牌酒金额共计1740173元,李某某获得分红141000元、王某某获得分红113000元。
2018年11月23日,相关管理部门在上述仓库内登记保存了李某某、王某某的假冒茅台品牌酒共计2964瓶,货值金额共计168681.24元。同日,经鉴定上述茅台品牌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扣押。王某某、李某某先后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740173元、未销售货值金额168681.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