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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or勒索?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2-04-22 09:49

近期,在重庆忠县从事土特产销售的王女士遭遇一件烦心事:她销售给一位顾客的150份包括扣肉(烧白)在内的土特产被顾客起诉为“三无产品”,法院二审判决其退还货款并给予顾客十倍赔偿,赔偿金额近5万元。王女士对此觉得十分委屈,事件曝光后也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赔偿不近人情,也不太合理。
打假or勒索?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21日,记者联系到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就案件进行了了解。
 
试买3份再订购150份后举报“三无产品”
 
买家涉多起相关案件,疑为职业打假人
 
记者从当事人和法院判决书了解到,2021年7月,邵某在王女士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王女士称,此前邵某曾在她这里少量购买过扣肉,并非第一次购买。
 
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王女士称邵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王女士的家人向记者透露说,邵某表示要做他们的代理,所以先买几份来试一试,此前买过一次后,又表示要订购150份。
 
收到货以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烧白、粉蒸肉是用一个土碗外面的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女士和家人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安全的,并没有侵害客人的权益。另外,经过查询,他们发现邵某为获得惩罚性赔偿,曾经发起多个产品责任纠纷案,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邵某牵涉多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其中一起案例,邵某在重庆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购买了散装称重的“排骨面”1袋,支付价款5.40元,要求赔偿1000元。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为散装销售的“排骨面”,其保质期的相关标识规定并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而原告举示的证据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原告亦没有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法院判定,被告出售的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驳回了邵某的赔偿请求。
 
记者随后联系到王女士的辩护律师——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牟建民律师。牟建民律师告诉记者,从各种信息来看,本案原告并非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费者,经查,其在2021年上半年就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发起产品责任纠纷十余起,诉求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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