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三江市场监管所接到有关辖区某后勤服务管理公司违法的案件线索,该所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市场主体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该后勤服务管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
面子事小,违法事大”,别以为营业执照是自己的就可以为所欲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因此出借营业执照不仅出借方要受到处罚,借用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