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陷阱”——记者为您盘点餐饮业潜规则
特价菜、代金券、团购、账单……到底存在多少舌尖上的“陷阱”?近日,记者走访多处餐厅,发现不少问题,给您提个醒。
针对这些现象,记者采访了沁森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王志律师,他表示以上情况要区分对待。
对于一人点特价菜须付两人茶位费的现象,王律师表示,商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愿意接受则表明默认接受该条件,若不告知,则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就餐后饭店拒绝开发票,消费者可以拒绝付款。按照相关规定,商家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开具发票,都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赠送的代金券,店家是给顾客的优惠,在各项限制上商家是有权利的,但是倘若代金券是购买的则不行,特别是各种使用细则模糊化解释,“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经营者“算错账”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提醒消费者最好要求结账的清单打两份,自己留一份,有什么问题顾客也有个凭据。如果有证据显示商家是故意多算账,就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同时将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
特价菜:一人要点须付两人茶位费
日前,孙先生去一家山西餐馆吃饭,点菜时发现有特价菜但餐牌上写着:“每桌至少两人,最多可选两道特价菜”。可是他自己一个人能不能点?服务员表示要点特价菜必须付两人的茶位费,这让孙先生哭笑不得。而记者在网上查询到的优惠券上也这样标示着,此外还有“特价菜不享受等位折扣”等条款。
天河客运站附近的高德置地广场是休闲的好地方,李小姐经常和先生在此处的一家顺德菜餐厅消费。最近一段时间该餐厅推出特价菜,李小姐点单时服务员都会加上一句:“特价菜不开发票,如要开发票就恢复正价。”
据悉,不开具发票可免茶位费或打折,是许多餐饮酒店为顾客提供的“优惠”。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对于餐馆饭店如此明显违法的“让利”,很多顾客的想法是“自掏腰包,无处报销,少花一点儿是一点儿”。
代金券:“鸡腿”变“鸡肋”
代金券在餐馆酒店间盛行,当顾客消费满一定金额或适逢店庆等特殊活动时,餐馆酒店会赠予顾客一定价值的代金券作为优惠,以供顾客下次消费。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带给消费者优惠的餐饮代金券,却往往令消费者生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之感。
范女士和家人常去一家湖南菜馆吃饭,消费到一定金额店方会送50元的代金券,只能用在50元以下的菜品上。但范女士后来发现,代金券能点的菜都是30多元,不到50元;好些的菜又50多元,超过了代金券的适用范围;即便是40多元的菜,其质量也难让人满意。“菜越来越贵,量越来越少,代金券根本优惠不了多少”。
广州番禺的一家西北菜馆消费满100元即送30元优惠券,但却有一长串的“使用说明”:“仅限迎宾路店使用”“有效期一个月”“每次使用不超过饭菜金额的50%”等。“本指望代金券送个‘鸡腿’,谁想也就送个‘鸡肋’而已”,对于这家菜价较贵的餐馆,赵先生称代金券并不能让他感到获得了优惠。
家住广州市五羊新村的王先生称,他团购某餐厅的代金券,看到标题注有‘代金券可叠加使用’,就带上了过去没用的代金券,结果到了却被告知无法使用,原因是该团购在后面细则处注有“此代金券可叠加使用,不可与其他种类套餐、代金券组合叠加使用”的字样。标注模糊的“限制条款”让王先生大为不满,连呼上当了。
据悉,团购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状况:标题注有“仅售××元”“各时段通用,代金券可叠加使用”等诱人字眼,在页面靠后的位置则会列出多达六七条的规则,对人数、时间、价钱区间、位置、菜品等一一限制。虽然一般有标注,但往往在不起眼的地方。条款解释模糊,是造成消费者餐饮团购失误的重要原因。
账单:当心饭店“算错账”
23日晚,王小姐和朋友在番禺食街某餐厅吃饭,消费完买单时她发现账单上多了两瓶并没有点的矿泉水。随后服务员承认,自己听错了以为点了矿泉水,所以多算了。
“听错看错”是个屡试不爽的绝佳理由,遇到这种情况,顾客也实在不好意思跟对方较劲,往往也就让店家退钱了事,其实,餐厅有这样的服务员,跟顾客自身也有关系。很多顾客吃完饭后根本不看账单,即使看也是随便扫一眼。一些餐厅抓住顾客这个心理,时不时就会“算错账”,一般来说顾客根本发现不了,万一被发现了,饭店就会用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禄鼎记涉嫌价格欺诈
市物价局已介入调查
本月23日本报曝光报道了城内知名餐饮店“禄鼎记”存在“坑人”菜牌,商家菜牌和账单分别采用两个不同的计价单位,消费者在买单时往往因此而要多掏钱,其涉嫌欺诈消费者和强买强卖(详见本报本月23日A16版《鱼按“条”点单按“斤”计》)。
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和热议,不少消费者致电本报记者反映在禄鼎记的同样遭遇。报道也引起了多个政府部门的关注。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禄鼎记菜牌和账单计价单位不一致,行为涉嫌价格欺诈,该局将在收集消费者证据后介入调查。根据国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一旦禄鼎记价格欺诈行为被认定,按照处罚规则,禄鼎记或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广州市消委会也表态,禄鼎记做法存在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可打12358举报
记者从市物价局采访获悉,禄鼎记餐牌和账单存在两个不同的计价单位,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国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第六条,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存在“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禄鼎记餐牌标示“48元/条”,但账单却变为“48元/斤”,涉嫌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