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宜宾汪永建等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已于8月2日宣判,此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四川宣判的首例地沟油案。
2011年3月,被告人汪永建找到四川省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接洽购买饲料级混合油(即地沟油)事宜,得知购买饲料级混合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因汪永建所经营的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收购饲料级混合油的资质,于是伪造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以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在2011年3至9月份期间,以每吨7300余元的价格从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进饲料级混合油。
汪永建将购得的上述饲料级混合油运至其经营的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后,通过提纯、降酸等方式加工提炼,并冒充纯猪油分提油以每吨9300余元的价格共销售36余吨给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谢军用于工业油生产,销售金额约33万余元。2011年6月左右,汪永建用从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得的10余吨饲料级混合油进行分提,并将其中约8吨左右低熔点部分的饲料级混合油分提油冒充猪油分提油,以每吨9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朱廷杰用于食用油销售;将其中高熔点部分的饲料级混合油分提油与猪油混合后以每吨9500元的价格销售了5吨给乐山犍为县的张熙贵用于蛋糕加工,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2011年3至9月期间,朱廷杰数十次以眉山市东坡区互利粮油加工厂的名义,从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油品260余吨。购进油品后,朱廷杰安排工人直接将油品分装在容量为25公斤的桶内,并贴上“杰欣”牌调和色拉油标签,标签载明该产品是调和色拉油,配料是豆油(产地美国)、棕榈油(产地马来西亚),以每吨1万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0万余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是饲料级混合油,仍进行加工提炼后冒充猪油分提油销售给谢军,销售金额共计3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是饲料级混合油,仍进行加工提炼后而销售到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食品加工行业,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永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罪责,对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汪永建均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廷杰从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油分提油后直接分装,销售金额共计18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廷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汪永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四川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表示,《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食品安全案件入罪门槛,明确了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得此案顺利定罪,对于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给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无良商家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