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调料 >
深圳餐饮单位储存亚硝酸盐将遭罚款
时间:2013-12-16 20:17  浏览次数:

  深圳市范围内,餐饮服务机构储存亚硝酸盐的,将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稿)》(下称《若干规定》)提出的新内容。该市法制办于10月15日对外公布了修订稿全文。

  和2008年版《若干规定》相比,新修订方案提出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管理。要求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则一律不得经营。

  对工业生产领域和建设施工领域使用亚硝酸盐实行备案管理。新方案提出,在工业生产领域使用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应在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相对于旧有《若干规定》,新方案在餐饮领域弥补了一处空白。

  2008年版的《若干规定》只对餐饮服务机构购买、使用亚硝酸盐设定了罚则,储存亚硝酸盐则没有任何处罚手段。新方案对此进行了修改,提出“餐饮服务单位储存亚硝酸盐的将处以5万元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在执法实践中,餐饮服务单位购买和使用亚硝酸盐很难被发现,而储存亚硝酸盐被执法人员查获的几率相对较高”。

  亚硝酸盐是一种有毒无机化合物。一次性食入0.2克至0.5克会引起轻度中毒,食入3克会引起重度中毒,甚至死亡。亚硝酸盐较常用于工业、建筑,亦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亚硝酸盐因具备改善肉制品色泽,提高口感,防腐等功效,国内市场上出售的卤肉制品、生鲜肉类、餐馆食品中多有添加,有专家称之为身边的“毒药”。

  近年来,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参见《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36期《危险的亚硝酸盐》)。卫计委近年统计,亚硝酸盐已成为导致食物中毒的最主要化合物。2012年6月11日,国家相关部委发文,明确禁止餐饮单位使用亚硝酸盐。

  深圳市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将于11月15日进行立法听证。




上一篇:江苏宿迁市启动“全民减盐”提倡食用低钠盐   下一篇:东官白醋不够酸 金笑酱油不太浓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
>>相关文章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