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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协为“霸王条款”喊冤 北京市工商局逐条反驳(2)
时间:2013-12-16 21:28  浏览次数:

  北京市工商局: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可见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其也应当承担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餐饮企业不应当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

  中烹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现实中,既有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也有未设定商家。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一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3 关于“减少订席须提前15天告知,否则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中烹协:提前的时长和收取的违约金比例,都是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以协议来约定;《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将其列入霸王条款自相矛盾。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餐饮企业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餐饮企业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也使餐饮企业的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

  4 关于“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提醒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更是见诸于很多公共场所的民警提示内容,公安部门也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在餐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妥善保管自身财物,但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如果是餐饮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餐饮企业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 关于“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中烹协:此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意味着工商部门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

  北京市工商局:餐饮企业不能以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部分食品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餐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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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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