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苟连静
事关婴儿的生命健康,所以奶粉一直备受父母的关注。在江苏省无锡市,有这样一位父亲,在某大型连锁超市中购买某知名品牌婴儿奶粉后发现,奶粉包装的配料表上没有注明产品里所含的是何种成分的双歧杆菌,遂认定奶粉公司的经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
在向工商部门申诉后,经销商、生产商均拒绝接受调解。一气之下,消费者付某将超市和奶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所购奶粉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双歧杆菌”标示不明惹纷争
今年3月13日,付某在无锡市北塘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10罐由上海某奶粉服务公司经销的一款1段乳蛋白部分水解婴儿配方奶粉(以下简称婴儿奶粉),共计3260元,并开具了发票。
付某仔细观察奶粉罐上的标示,发现配料标示中写着:双歧杆菌(出厂时不少于100万CFU/g)。付某认为,根据我国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这个奶粉包装没有注明是何种“双歧杆菌”,所以这些奶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他所购的10罐奶粉全部给女儿吃光了。
付某认为,这些产品的销售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导致他和他的家人对身体健康忧心忡忡。随后,付某开始和该大型超市交涉,并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申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4月15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被诉方不接受调解为由终止了调解。
僵局中出了两份“监督函”
就在双方闹僵的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两份监督函。5月3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向中国乳协发出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指出,如果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那么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商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5月22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又向中国乳协发出了《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识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上面写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第一份“监督函”让付某心里吃了一个定心丸,但很快出台的第二份“监督函”就让他高兴不起来了。尽管如此,付某觉得自己在和超市交涉的时候,这份文件尚未公布,因此超市和奶粉公司仍须承担销售不合法食品的后果。
在工商部门申诉时,付某曾提出仅需超市退还购物款的调解方案,但仍遭拒绝。气愤之下,付某于8月30日将超市和奶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260元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600元。
被告赢了却要承担诉讼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要求驳回付某的诉请。超市辩称,他们出售的奶粉符合规定而且手续齐全,他们还质疑,付某是购买后再予索赔的专门人士,俗称“职业打假人”,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主体。
奶粉公司辩称,奶粉手续是齐全的,尽管产品的配料表上确实存在内容缺失,但是有关部门的发函已经说了这种类型的标识可以使用到2014年1月1日前,所以他们不属于违规经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文件规定内容,超市和奶粉公司所销售的奶粉符合要求,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但承办法官高鑫在案情调查中发现,用于食品添加的“双歧杆菌”有七种,在婴幼儿奶粉中也有“动物”与“乳”两种,奶粉罐标示确实有瑕疵,消费者确实应该享有知情权。
在双方交涉的时候,“监督函”并未公布,被告方应该对自身标示所存在的不规范瑕疵清楚明了,但在整个争议过程中,超市和奶粉公司没有半点自省之处,对消费者的权利、对经销商品所存在的自身瑕疵持一种冷漠、消极、甚至对抗的态度。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请。但是,由于是被告的“傲慢”最终导致了案件诉讼,所以由被告方也就是超市和奶粉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335元,以示惩戒。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菜篮子’的安全,保障消费者对所购食品的知情权。”食高鑫说,食品安全关系到你、我、他,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希望食品经销商、生产商能汲取此案教训,尽可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原标题:知名婴儿奶粉双歧杆菌标示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