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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03号公告,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冷冻食品标示规定”草案,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台湾地区于2013年8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了“冷冻食品类卫生标准”和“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删除了原标准所规定的标示项目,故拟具“市售包装冷冻食品标示规定”草案,计4点,其要点如下:
一、法源依据。(草案第一点)
二、规范适用范围。(草案第二点)
三、“市售包装冷冻食品”的标示规定。(草案第三点、第四点)
草案全文如下:
一、本规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规定订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售包装冷冻食品,包括不需加热调理即可供食的冷冻食品类及需加热调理始得供食的冷冻食品类。
三、市售包装冷冻食品除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1项第1款至第8款规定标示外,应加标保存方法及条件。
四、市售包装冷冻食品属于需加热调理始供食的产品,除应符合前点规定外,应加标加热调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