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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明知王杰销售给他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仍将此油掺杂在正规食用油中以食用油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4623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随着法官的宣判,这起由淮阴区法院审理的以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李浩在盱眙县管镇有一门市,主要经营食用油。为降低成本,赚取利润,李浩凭借着自己对成品油生产工艺的熟悉,决定到王杰的公司(该公司专门生产给动物吃的饲料油,即通常讲的地沟油)进行考察。李浩在尝了王杰公司的成品油后,感觉该公司生产的油有辣味,不能当食用油卖。后王杰的公司进行了工艺改进。当李浩再次尝油之后,发现改进后的油已经尝不出异味,也符合了自己的标准,双方立即开始进行成品油交易。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李浩先后11次向王杰公司购买成品油并支付货款共计346230元,后将此油掺杂在菜籽油、豆油中,在其门市伪装成食用油进行销售,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李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