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私自设立生猪宰场销售点,经营生猪屠宰、销售业务,被依法判处了刑罚。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元未经批准,租赁厂房在尤溪县管前镇管前村私设生猪购销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高入股该生猪屠宰场。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元与被告人陈某高未经批准,又在尤溪县西城镇团结村租赁民房私设生猪购销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期间,二被告人用小货车从尤溪、三明、沙县等地养猪场或农户收购生猪,由当地的生猪屠宰师傅到其生猪屠宰点自行屠宰,并将屠宰好的生猪肉销售给屠宰师傅,再由生猪屠宰师傅运往市场销售。2013年5月28日凌晨,上述两个生猪屠宰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至案发时,二个生猪场非法销售金额达674638.8元。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元、陈某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元涉案价值达674638.8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德高涉案价值达254027元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