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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过期大枣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时间:2013-12-17 10:25  浏览次数:

  以案说法

  今年6月23日,消费者高女士在家附近的超市里购买了一袋价值75元的大枣。结完账后,高女士意外发现大枣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5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明显这袋大枣已经过期26天。

  消协说法: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过消协部门的调解,最终上述超市表示,将严把进货关、检查关,避免再出现类似的事情,并给予消费者所购大枣价值的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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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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