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该产品属普通食品,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也有人认为,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未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依法查处。
根据定义判定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只界定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实践中有两种界定方法,一种是以有无经过审批为标准,狭义界定保健食品,将经过法定审批的保健食品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视野。第二种是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包括标示虚假保健食品文号),广义界定保健食品。笔者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不论是否经过法定审批,只要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均应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本案中的产品虽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标注了保健功能,符合广义的保健食品定义。
依法履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本案中的产品符合保健食品的定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应当依法查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未经批准生产
保健食品的批准必须经过科学、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经过必要的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本案中的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即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食用人具有潜在的危害隐患,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