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中国食品新闻网北京10月29日电(见习记者 袁亚光)10月29日,中国食品新闻网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进口可可壳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禁止将可可壳作为食品或饲料原料销售给可可制品等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可可壳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立即相互通报,分别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加强对进口可可壳的检验检疫监管,对进口的可可壳要求进口商明确货物用途,禁止以食品或食品原料及饲料名义进口可可壳。严格审查可可制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可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组织生产,严禁使用可可壳生产加工可可粉。对发现存在掺杂使假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违法产品流向下游食品生产企业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通知强调,要加强使用可可粉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对使用可可粉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配合,认真排查可可制品以及相关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建立社会共管共治机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