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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骏眉是企业商标还是红茶名称 商标异议做出判决
时间:2013-12-16 21:26  浏览次数:
原标题:“金骏眉”商标注册被判复审

  作为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究竟是企业商标,还是红茶的通用名称?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针对由“金骏眉”商标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 “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金骏眉”被注册引异议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为此提出复审申请,称“金骏眉”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茶叶公司起诉再上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公司遂上诉到市高院。

  终审认定“金骏眉”为通名

  市高院认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法官提醒

  保护知识产权应避免品牌通用化

  法官表示,该案提醒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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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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