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伟 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猪肉构成犯罪。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被告人韦某、叶某、夏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其2-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韦某先后三次将共计300余斤的病死猪肉以3.5-5元每斤的低价卖给大足区万古镇的叶某、夏某夫妇,叶某、夏某二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购进的猪肉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将猪肉进行加工,做成腊肉和香肠,腊肉放在夫妇二人在大足区万古镇某某街经营的餐馆中销售,香肠则通过批发方式销给四川遂宁的蒋某,蒋某又将香肠予以零售。2013年6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蒋某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20余斤香肠。
法官说法:
被告人韦某、叶某、夏某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犯罪数额、持续时间、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被告人韦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韦某等三人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猪肉的数量虽然不多,犯罪数额较小,持续时间也不是很长,但三人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犯罪。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韦某、叶某、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系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大足区法院判处的首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