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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甲醛是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原料,食用甲醛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保鲜竟在加工好的螺蛳肉中加入甲醛,浸泡后到市场上售卖。7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向东、杨世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起,桂林市的个体户刘向东与其妻子杨世秋在该市秀峰区官桥村委会罗汉山西村租用房屋加工螺蛳肉,由刘向东负责在桂林市西门菜市进行销售。2013年8月,刘向东听别人说加工好的螺蛳肉加入甲醛能延缓腐坏,遂购买甲醛,二人在加工螺蛳肉的流程中添加了甲醛。今年1月7日下午,桂林市秀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检查时对刘向东、杨世秋在出租屋内加工的螺蛳肉进行取样检查。经检验,所取样的螺蛳肉中均含甲醛成分。当日已加工的螺蛳肉行政机关没有查封或扣押,均已被二人销售。
事发后,刘向东、杨世秋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向东、杨世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刘向东购买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食品的保鲜,作为其妻子的杨世秋明知属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有毒物品,仍在加工中掺入,二人在共同实施的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