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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酒厂兑74个“品牌”假酒 销往小超市和饭店(2)
时间:2013-12-17 10:40  浏览次数:

  惩处:不久前,江阴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德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穆可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毒倒人

  案情:从2008年起,盐城的顾发龙、顾芹父女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从事加工烧烤食品活动,违规使用亚硝酸钠添加在食品中,在东台销售。2012年4月,导致人中毒,后经抢救脱险。

  惩处:顾发龙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东台法院判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顾芹获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炼黑油

  案情: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间,南京浦口人孙风勤、朱建喜夫妇在家从事食用油生产、销售的工作,把收购来的生猪下脚料等非食品原料,炼制成食用猪油,并出售至南京市浦口区的饭店和小吃店,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

  惩处:孙风勤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浦口法院判刑2年,罚金2万元;朱建喜获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病死鸡

  案情:2011年至2012年,邓兆兰伙同他人多次至南通市海安县等地,低价收购病死鸡进行加工售卖给夏寿红、朱宝清等人,共计得款2150元。夏朱两人加工后,对外售卖获利数千元。

  惩处:邓兆兰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泰兴法院判刑1年9个月,罚金1万元;夏寿红被判刑9个月罚金6000元;朱宝清获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人违法所得上缴。

  防霉剂

  案情:2011年1月至4月间,孔宜丰在常熟租用的作坊内生产辣味面制品过程中,非法添加富马酸二甲酯,并进行销售,共计4箱。

  惩处:孔宜丰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法院判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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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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