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左庭右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书显示,当事人因用冻
牛肉代替鲜
牛肉涉嫌虚假宣传被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处罚书指出,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左庭右院”品牌
牛肉火锅餐厅,目前在上海地区共经营41家门店,2017年下半年开始,当事人以“当餐新鲜直送”、“川贵原种土黄牛”等文字元素作为宣传语,并通过部分门店装潢(软装)、菜单、餐垫纸、灯箱及吊幔、电台广播广告等方式发布广告宣传,旨在宣传提供的
牛肉食材系每天两餐前配送的新鲜
牛肉,且系贵州关岭土黄牛。上述宣传对应的
牛肉菜品为当事人向消费者供应的“鲜
牛肉”、“吊龙”、“肥膑”、“牛舌”、“胸口捞”、“腱子肉”、“匙皮肉”、“匙柄”、“金龙背筋”、“雪花”等十个品种的菜品。
处罚书指出,2018年6月起,当事人因
牛肉食材供应短缺等原因,开始采购并向消费者供应了三种冻品
牛肉,冻品
牛肉分别为加拿大进口的“腱子肉”,及产地为山东的“胸口捞”及“牛舌”,上述三种冻品
牛肉并非当餐直送的新鲜
牛肉,且亦非贵州关岭土黄牛。经统计,当事人上述冻品
牛肉在上海百联川沙店、上海汇智广场店、上海百联西郊店、上海虹口龙之梦店、上海虹桥龙湖天街店、上海大宁国际店、上海宝山龙湖天街店、上海百联嘉定店、上海嘉定万达店、上海金桥国际店、上海五角场合生汇店、上海五角场特力屋店、上海百联中环店、上海宝山万达店、上海宝乐汇店、上海百联世纪店、上海宝地广场店等17家门店配送并向消费者提供。然而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提供上述冻品
牛肉后,并没有更改上述广告宣传,而是继续使用“当餐新鲜直送”、“川贵原种土黄牛”等宣传语直至案发。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已经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 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 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 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该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