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对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没款2252391.46元。
违法事实:
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关于协查阿胶补血口服液有关情况的函》,抽检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0批次阿胶补血口服液(批号:170611、170801、171014、171103、171107、171205、180108、180103、180401、180402)经检验牛皮源成分不符合规定。
原湘潭市食药局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分别对涉及的阿胶补血口服液留样以及原料阿胶留样进行抽检。2018年11月26日,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被抽检的20批次原料及成品均未检出牛皮源成分。12月3日原湖南省食药局对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下达《行政许可批件收回(药品GMP证书)通知书》,原湘潭市食药局稽查支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取该公司用于生产阿胶补血口服液的原料供应商相关证照、原辅材料检验报告书、原料供应商销售清单、库存物料货位卡、成品货位卡、批生产记录、成品入库单、产品随货同行单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共计生产上述10批次阿胶补血口服液125517盒,留样39盒,成品入库125478盒,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2108617.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
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下发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涉案产品110820盒。实际销售阿胶补血口服液14658盒,销售价格12.5元/盒、20.8元/盒……不等,违法所得143774.06元。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已召回产品进行确认、拍照并采取扣押措施。
违法事实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3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10批次药品的批生产记录、成品货位卡、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涉案物品生产、销售的具体数量及价格);企业关于召回的文件、通知及召回产品退货单(证明企业主动召回产品消除社会危害);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明召回数量)。
涉案货值2108617.4元
实际违法所得143774.06元=(销售数量-召回数量)×销售价格
处罚依据及处罚:
该单位生产、销售的阿胶补血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阿胶补血口服液1108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143774.06元;
3、处涉案货值金额一倍罚款2108617.4元。
共计罚没款225239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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