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审理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等4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将精制工业盐直接灌装假冒成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并面向太原市区销售,目前已查证下线购买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的商户有14家,追回0.9吨,尚有16吨假冒碘盐流入市场。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氯化钠、亚铁氰化钾、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公函显示,太原市总体属于碘缺乏地区,除了部分高碘行政村之外,太原市境内均应供应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18mg/kg-33mg/kg)的碘盐;在太原市除高碘行政村以外的地区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而被当地群众长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临床特征)和亚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临床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和先天畸形等。
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等4人违反国家关于加碘食用盐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将工业盐灌装在加碘食用盐包装袋中进行销售,其行为危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且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益诉讼被告高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造成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盐产品流入市场,其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各被告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数额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四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可从宽处罚。
依法裁判
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宣告缓刑,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销售数额十倍赔偿金,并在太原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本案由迎泽区法院院长田志勇担任审判长,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加林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发表意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了旁听。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民生保障的底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