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意见》指出,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意见》要求,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无害化销毁的环境监督指导作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互报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联络人,报送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以及销毁单位、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单位等信息。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关键词:侵权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