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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案件处罚公示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更新时间:2020-08-27 09:44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案件处罚公示

青岛海滨佛桃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糖果冷食品总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海滨佛桃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糖果冷食品总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焦糖色生产固体饮料酸梅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4091克;酸梅汤果香型固体饮料4箱;酸梅汤速溶固体饮料6箱(货值共计1466.18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青岛蒙丰粮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青岛蒙丰粮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残超标的豇豆,其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实记录了购进豇豆(豆角)的价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食品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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