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粉皮、凉粉过量添加白矾西安长安区一男子获刑1年2个月
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获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生产粉皮、凉粉并对外销售。为了使其生产的粉皮、凉粉等食品长时间保持固态,被告人程某明在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白矾。为了逃避市场监管,被告人程某明将未添加白矾的凉粉、粉皮送检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2020年5月18日,侦查人员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将程某明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凉粉139盒、粉皮134袋。经鉴定,从程某明处查扣的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524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凉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130mg/kg、1200mg/kg, 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凉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虽因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白矾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但其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程某明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根据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现场查扣的凉粉、粉皮、白色粉末结晶、淡黄色液体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添加防腐剂销售1万余碗,榆林这个卖刀刀碗托的被抓了
外地男子在榆林吴堡从事碗托销售期间,为了让其生产、销售的碗托保质保鲜,延长存放时间,遂在生产碗托的过程中添加脱氢乙酸,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大约12200碗(每月销售6000碗,每碗单价3元),销售总额约36000余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榆林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榆林吴堡县公安局逮捕。
据了解,男子从2011年至今在榆林吴堡县从事碗托销售,其于2020年5月31日从一个流动商贩处以每袋35元的价格购买了三袋复配防腐剂2号(原高温超霸防腐剂),为了生产的碗托保质保鲜,延长保质期,其于2020年6月1日开始至同年7月31日在其生产销售的真空包装刀刀碗托(荞麦)的过程中超范围添加该防腐剂后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大约12200碗(每月销售6000碗,每碗单价3元),销售总额约36000余元。
2020年7月7日,榆林吴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对男子销售的真空包装刀刀碗托(荞麦)抽样,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测:其样本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362g/㎏(限值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31日,榆林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吴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联合对男子销售的真空包装刀刀碗托(荞麦)抽样,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测:其样本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293g/㎏(限值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男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