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显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城食品公司”)生产的金水城头道香油(规格型号:458ml/瓶),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91.6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乙基麦芽酚属于食品添加剂,是一种有芬芳香气的白色晶状粉末。因为乙基麦芽酚能使食品中原有香味得到调和、改良和提升,所以经常被作为香味改良剂。同时乙基麦芽酚还具有去除原料的杂味,保持长久清香的功效。不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简称“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芝麻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芝麻油这类具有特殊香味的食用油中超范围使用乙基麦芽酚,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
近两个月内多次上食品抽检黑名单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近两个月内,金水城食品公司生产的香油已多次抽检不合格。
2021年2月3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批次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1号)显示,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的头道香油(商标:金水城+图形商标;标称生产者:金水城食品公司;规格型号:228ml/瓶;生产日期:2020-03-10),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02μg/kg)。
2021年1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通告的3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显示,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金水城食品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水城石磨香油(规格型号:228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0-08-01),酸价(KOH)检出值为3.0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5mg/g;夏邑县郭庄诚信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金水城食品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磨香油(规格型号:458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0-01-05),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109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2021年1月11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3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显示,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富源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金水城食品公司生产的金水城石磨香油(规格型号:23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0-06-05),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74.5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连续3年因食品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梳理发现,除上述问题外,金水城食品公司近3年内接连出现食品违法行为。
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高市监行处字[2020]018号)显示,金水城食品公司生产的金水城石磨香油、金水城小磨香油蛋、金水城纯香油和金水城香油王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0年7月17日,该局对金水城食品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0.024万元。
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高市监行处字[2019]13号)显示,2019年10月22日东阿县鱼山镇单庄村天天购物广场在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花生酱(生产日期:2019年4月22日;生产者名称:金水城食品公司)检测不合格(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32.9μg/kg,要求标准指标≤20μg/kg)。上述行为违反《食安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019年12月30日,该局依法对金水城食品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聊高市监行处字〔2018〕003号)显示,金水城食品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的香油,于2018年6月26日被罚款0.2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