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同兴发食品超市(靳福存)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文书号:津市监执罚〔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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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同兴发食品超市(靳福存)进行检查。该店正在销售的4瓶52°500ml/瓶“五粮液”、7瓶52°500ml/瓶“剑南春”、2瓶38°500ml/瓶“剑南春”、3瓶52°500ml/瓶“国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马汾酒(20)”、4瓶42°475ml/瓶“金奖汾酒(20)”、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上述白酒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9673元。
当事人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52°500ml/瓶“五粮液”、7瓶52°500ml/瓶“剑南春”、2瓶38°500ml/瓶“剑南春”、3瓶52°500ml/瓶“国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马汾酒(20)”、4瓶42°475ml/瓶“金奖汾酒(20)”、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2、处罚款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