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消费品网了解到2020年7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2号)的公告。维维股份被认定其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报、 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2017-2019年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非基于真实业务,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6家中间方再转至维维集团,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各年累计占用7.03亿元、8.97亿元、11.54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32.98%、43.55%。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杨启典17名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处5万元至30万元罚款。拟罚款共320万元。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余晖律师认为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间买入维维股份且2020年5月6日持有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诉讼。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积极联系余晖律师团队登记索赔。
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律师前期仅收取基础的办案费用,诉讼费则由股民垫付,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根据输赢的情况按比例退回。
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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