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团购回600瓶食用调和油,发现上面标有“转基因”字样。在查询法律条款后,张女士认为生产厂家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厂家违反了规定有欺骗消费者之嫌,遂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及超市共同全额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十倍赔偿23.9万余元。昨日,经口区法院调解,张女士获一次性补偿3万元。
据张女士介绍,她受多名朋友委托以团购方式购买食用调和油,后发现有一种品牌的食用调和油正在武汉一家大型超市特价销售,原价69.9元/瓶,活动期间仅为39.9元/瓶。
今年5月20日,张女士和朋友一道开车来汉,从这家超市买走600瓶该食用油,总价2.39万余元。“我兴高采烈回到荆州老家后,才发现该食用油产品标签,不像其他食用油那样明显标示‘非转基因’文字。再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侧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该行字与其它配料的字体一样大。”
经请教从监质部门退休的丈夫后,张女士才得知,《
食品安全法》第6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
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难怪活动差价如此之大。”张女士说,她和朋友们感到被蒙骗了,后多次来汉与该超市交涉,但无果。
8月,张女士将该超市以及该食用油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10倍赔偿23.9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分别拿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外地法院判决书。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也有判原告胜诉的。
此案焦点是:多大字体才叫显著标示?法律界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显著标示,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支持原告的法律理由就不充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显著标示至少要区别于一般标示,比如字体要比一般标示大,或者字体的颜色不同。
昨日,在口区法院主审法官李玉毅的调解下,原被告方握手言和:张女士将购买的食用油全部退还给生产厂家,该厂家全额退款;该厂家一次性补偿张女士3万元;武汉的这家超市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