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稻115万元。
判决内容包括: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却是完全相反的判决。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界面新闻此前也曾报道,对于谁应该拥有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已经争执十余年且各执一词。对此次苏稻在判决中获胜,北京稻香村目前暂未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