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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两条“洁丽雅”毛巾,被索赔两万元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6-01-28 16:18

洁丽雅毛巾,大家都不陌生,近段时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了一批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各中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这些中小超市经营者到底是知法犯法,还是同为冒牌货的受害者?中小超市往往是冒牌货重灾区,它们又该如何摆脱这样的现状?昨天,记者旁听了其中一起公开开庭的典型案件,同时,也请法官对这一系列案件作出点评。

    【典型案件】

    买了2条毛巾,索赔2万元

    昨天上午9点10分左右,记者走进嘉兴中院7号法庭,被告李某垂头丧气,原告代理律师正慷慨陈词:……从1994年9月“洁丽雅”字样商标开始试用,到1996年11月洁丽雅商标正式注册,再到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洁丽雅及图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洁丽雅商标经过不断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来,去年9月,洁丽雅公司打假人员发现李某开在平湖独山港镇的一家超市里有假冒的洁丽雅毛巾,当即买了2条,而现在,他们就为了这事,来法院维权了。

    原告方当庭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法庭上原告方出示的2条毛巾,李某倒也坦然承认“应该是我们超市买去的”,但是对于是否是冒牌的洁丽雅毛巾,李某表示很委屈:“我是2014年3月开始经营这家超市的,当时我上家留下了一批货,其中就有洁丽雅毛巾,我后来问过上家,他们说是从上海一家百货批发部进的货,而之后我自己也进过洁丽雅毛巾的货,是从嘉善日新百货进的货,对方还提供了洁丽雅授权经销协议书的……”

    然而,原告方提出,之所以认定李某超市卖出的是冒牌毛巾,因为正品的洁丽雅毛巾在商标上有水洗标,且有防伪标志,此外,吊牌上也有特殊的识别方式。

    原告方强调,正品洁丽雅毛巾的毛料要3万元一吨,但冒牌毛巾的毛料在6000元至7000元一吨,毛料不一样,毛巾的质感不一样,消费者分不清楚,使用到冒牌毛巾后便会对洁丽雅品牌产生不良影响……

    面对原告代理律师的唇枪舌剑,被告李某实在有些招架不住,很多时候只能用“不认识”、“不知道”回应,但他也几次强调:“我就做点小生意赚点小钱,打假不是应该找厂家吗?为什么到我们这些小店里来,罚我们这么多钱?”

    【法官说法】

    中小超市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洁丽雅公司状告李某,仅仅只是其中一起。据嘉兴中院民三庭庭长徐瑾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她这里受理的洁丽雅维权案件还有33起,而这可能还只是其中一部分。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如今,大家对刑事和普通民商事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了,但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是很模糊的。从洁丽雅这一系列案件来看,中小超市经营者法律意识还是太淡薄,他们很多不知道要对所售商品来源承担审查及注意义务。据我们所知,很多中小超市经营者,看到人家开着车来推销产品,就会图方便进点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中小超市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他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的话,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但实践中,由于中小超市经营者的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存有关的购货合同、进货发票、收货清单、付款凭证、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一旦陷入诉讼,作为被告的中小超市经营者往往处于举证劣势地位,能够提交相关凭证的极少。”

    不过,作为法官,徐瑾也客观地表示,很多打假诉讼,原告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从被告身上获得不菲的赔偿,净化市场才是其根本目的。

    “所以说,中小超市经营者一旦被诉,首先要冷静分析,积极查对,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的确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停止销售,并积极与原告沟通,看看是否可以取得原告的谅解,以免进入诉讼环节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其次,要积极应诉,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不出庭,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在此情况下,作为被告不应诉、不表达自己的意见,可能承受不利后果;最后,要充分举证,即使认为未侵权,也应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抗辩证据,如实向法院陈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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