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老百姓大药房—女贞子)》(桂药监药流罚〔2020〕5号)显示,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女贞子经检验不合格。该公司为A股上市企业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9日,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分7次从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女贞子(生产厂家: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80801,规格:饮片)共160kg,并配送到下属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其中购进价格为10.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8元/kg.货值金额为2048元(160×12.8)下发门店数量112.2965kg。其中抽检1.5kg,门店实际销售110.7965kg。召回返厂数量47.7035k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110.7965kg。
根据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801749)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0464)显示,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1日在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抽检的中药饮片女贞子检验项目【含量测定】结果不符合规定。
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女贞子为劣药。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广西药监局认为,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未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女贞子的不合格是由当事人造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对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的规定,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销售上述180801批次女贞子的违法所得为210.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西药监局决定没收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违法所得210.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快消品网了解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刘道鑫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是国内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系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冠军、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注册资本2.92亿元,于2015年4月23日在上交所挂牌,谢子龙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918.08万股,持股比例34.61%。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大股东为谢子龙,持股比例67.00%。
经不完全统计,这是老百姓大药房年内第4次被罚。今年6月29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4起药品行政违法案件信息。4家药企因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受到处罚。其中,银川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盐补骨脂及购进销售的劣药砂仁检验不合格,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砂仁违法所得653.00元。
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登载了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新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信息。信息显示,3月23号,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10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万年路店因违法广告被罚款5万元。
2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价格违法案件。其中,丰沃达老百姓健康大药房斑马湖店对进价为1.7元/个的一次性口罩,以4元/个的价格销售,涉嫌哄抬价格。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天眼查资料显示,丰沃达老百姓健康大药房为老百姓健康药房集团连锁有限公司旗下药房,老百姓健康药房集团连锁有限公司曾经用名湖南丰沃达老百姓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为老百姓健康药房集团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7%。而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则是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百姓”,603883.SH)的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老百姓大药房—女贞子)
桂药监药流罚〔2020〕5号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751216865K
住所(住址):南宁市国凯大道南侧银凯孵化园6#标准厂房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勇
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女贞子(生产厂家: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808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后,确定检验项目的【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劣药。因该药品已经销售完毕,召回产品也已经退回厂家,仓库无库存。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分7次从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女贞子(生产厂家: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80801)共160kg,并配送到下属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其中购进价格为10.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8元/kg.货值金额为2048元(160×12.8)下发门店数量112.2965kg。其中抽检1.5kg,门店实际销售110.7965kg。召回返厂数量47.7035k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110.7965kg.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余勇、彭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该局立案和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801749)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1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0464)复印件一份,上述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2份,证明公司该经营的女贞子为劣药的事实。
3、《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7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入库单》复印件7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库温湿度数据记录、养护记录复印件3份,《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C2018-8-1)复印件1份、《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保管药品女贞子的情况及事实。
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采购单》打印件1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女贞子(批号180801)销售情况》打印件1份,《广西公司贵港吉田店零货质量验收单(随货同行)》打印件1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女贞子配送数量及门店销售数量的说明》一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女贞子门店零售价的说明》一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女贞子退货通知单》一份,《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退货清单》1份。以上材料证明药品流向及销售情况。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药流罚告〔2020〕5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801749)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0464)显示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1日在当事人抽检的中药饮片女贞子(批号为:180801,生产单位: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规格:饮片),经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女贞子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未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女贞子的不合格是由当事人造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180801批次女贞子的违法所得为210.51元(110.7965×(12.8-10.9))。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伍角壹分(¥210.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4日
关键词:老百姓大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