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概念定义、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责任形式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概念定义,合理界定了职责边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关于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依照职责实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征求意见稿将执法监督范围确定为10项,基本涵盖了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二是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四是关于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五是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10项,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二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审核、听证、复议等;四是专项监督,如法治建设评价、专项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通报、约谈、纠正、制发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建议书等方式,切实做到违法必究。对于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和建议书的,分别规定了被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形式,以增强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据悉,征求意见稿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对执法监督范围、执法监督方式等进行了梳理,突出了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执法活动中进行了自我约束,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