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以下简称“婴配乳粉”)标签标识设定“红线”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多部法规标准,还对婴配乳粉标签的产品名称、商标使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这些内容必须标注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婴配乳粉标签必须标注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如国食注字YP20181177。通用名称应当注明婴配乳粉适用月龄,并同时写明“1段”“2段”“3段”。
对于配料表,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对于动物性来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进行了明确规定,配套文件中还规范了产品名称、商标使用、净含量(规格)、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产品标签还应当严格执行GB 7718。据GB 7718标准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婴配乳粉的,须对动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来源动物的名称标识,多种动物来源的乳,要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名称及所占比例。
关于植物油的标注,婴配乳粉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要将食用植物油的品种名称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例如标示: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总量参与总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将具体品种的植物油分开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参与总配料表的排序。
营养成分须依规标识
据婴配乳粉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营养声称必须与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并且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营养声称应以GB 14880和GB 28050为主要依据。对于营养成分表,婴配乳粉注册的配套文件再次确认必须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但未明确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进行标示。同时营养成分的名称、标示单位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标示一致,但需将GB 14880标准中将相应的单位“/kg”折算成“/ 100g”和相应的“/100kJ”。
此外,营养成分表要列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按此类别排序分类列出,并将此类别名称用黑体或加粗并配以适当地底色以示突出显示。乳清蛋白等蛋白质放在蛋白质类别下,亚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类别下,但花生四烯酸(AA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类别下,只能放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其单位应当与国标保持一致,即“%总脂肪酸”。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全部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婴配乳粉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了营养素的排序要求,先按相应的标准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营养素进行排序,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婴配乳粉安全关系重大,对其产品标签进行严格监管,是确保我国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于婴配乳粉的标签管理必须依法依规,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