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浙江丽水市质监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了2014年上半年查处的8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制售假冒伪劣类5起,无证生产类2起,特种设备类1起。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维护群众知情权。产品质量安全密切关系百姓生活,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加强。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保持执法一致性。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不同地区、不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尺度一致性,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三、有利于提升打假威慑力。及时公开质量违法案件信息,有利于加深执法效果,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震慑侵权假冒伪劣等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有利于铲除行业潜规则以及采取游击战术的质量违法行为。
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及时便民原则。除一般程序案件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之外,对涉及食品、儿童用品、农资、日化用品等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信息,应快速、及时公开。此外,公开信息应本着便民原则,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博以及政府相关平台公开案件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信息并进行咨询、建议。
二、突出重点原则。公开案件信息应突出重点违法行为,对于严重威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以及存在行业性、区域性的质量违法案件必须做到全部公开。
三、注重保护原则。公开案件信息主要包括案件名称、企业或个人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及依据、履行方式、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及日期。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注重保护,不予公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