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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汤料包装上写着可以治病,这属于什么行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是消费欺诈。
原告梁某在深圳某超市购买了5包“家润靓汤”牌系列汤料,花费人民币77元。梁某发现该产品标有QS标志,却分别添加有药物当归、土茯苓、杜仲、龟甲等,并标注有“腰膝酸软”等医疗术语。梁某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退回货款人民币77元,并增加一倍赔偿。该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手续齐备,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深圳某超市销售的“家润靓汤”牌系列汤料在外包装“适合人群”处标注的内容暗示产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判令该超市退还梁某货款人民币77元,赔偿梁某人民币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