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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苏果并非同根生 法院一审判苏果侵权赔十三万
时间:2014-01-09 23:47  浏览次数:

  因企业字号、店招、标签、购物小票、工作人员制服上使用了“苏果”二字,上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被江苏知名零售企业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进法院。昨天,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苏果”字样;停止侵害原告享有专用权的“苏果”字样商标;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扬子晚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因本案合理支出费用3万元。

  发现侵权店

  1996年7月,江苏省果品食杂总公司等股东出资成立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南京。2002年8月,公司名称变更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去年,江苏苏果公司发现,上海松江区虬泾路和新育路上有两家店名分别为“苏果超市购物广场”和“苏果超市”的超市,而公司并未在上海开设门店,于是派员与公证机构人员一同前往查看,拍照取证。

  去年8月,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侵权有证据

  庭审中,对于公司名称的由来,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的丈夫朱先生辩称,被告企业名称的字号之所以使用“苏果”二字,是经人指点,其本人命中缺水,因此企业名称要有带“水”的意思,“苏”字在上海方言中与“水”字发音相同;企业名称中另取朱先生名字中的一个字,与“果”字谐音。

  经查,上海苏果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又注册成立上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九亭分公司。

  有攀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苏果”、“SG苏果”以及“SG和SUG-UO”字母组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原告“苏果”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被告在店招、价格标签、员工服装、购物小票等处使用“苏果超市”字样,均是将其企业字号“苏果”做相对独立的标识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苏果”字样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故意,并使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誉,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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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