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荣成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食品过期引发的消费纠纷,经销商除退还消费者2409元购货款外,还支付了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据悉,这是迄今为止,荣成市消协受理调解的赔偿额度最大的一起销售过期食品投诉。
1月14日,荣成市消费者金先生在当地某超市,花2409元购买了11件某品牌瓶装食品。买回去当天,金先生无意中发现瓶体标签上注明的食品有效期限截至1月13日,于是返回超市询问。超市负责人向金先生表达了歉意,同时作出了免费退货并支付2409元赔偿金的处理意见。金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向超市提出了10倍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金先生只好向荣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证实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金先生表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市除了退回购物款,应当给予他10倍的赔偿。超市负责人则表示,金先生在超市买到了过期1天的食品,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造成的,属于失职行为,超市并不存在“明知”和“故意”行为,所以金先生提出的10倍赔偿要求过重。双方就赔偿的额度产生分歧。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包括保质期等内容,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且明令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超市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已经造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因此对消费者提出的10倍赔偿要求予以支持。超市对此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接受消协的调解意见。
随后,金先生得知按照超市内部建立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赔偿费用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他考虑到工作人员的支付能力,而且超市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在事情发生后及时向他赔礼道歉,没有一味地推诿责任,他不再坚持10倍的赔偿要求。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退还金先生购物款2409元,并支付金先生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金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有责任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消协投诉,或者向工商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