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中小超市都用糖果代替人民币“找零”,理由基本上都是没有零钱可找。但在一些人看来,超市这是有意为之:一方面,超市提前到银行兑换零钱太麻烦,用糖果代替零钱省时省力;另一方面,以没有零钱为由,变相强制销售糖果,也有助于提升销售额。
现在已进入移动支付时代,多数青年人都采用手机付款,这自然不涉及找零。同时仍有一些消费者用现金付款,特别是老年群体使用现金较多,而超市用糖果来找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比如上述这名大妈,虽然当时接受了糖果,但却一次性还给超市。
快消品网了解到,超市用糖果“找零”在现实中很常见不足为奇,消费者用糖果“付款”虽然少见但也是小事。可在笔者看来,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把这种民生“小事”当成民生“大事”来看待,以规范超市找零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先说超市用糖果“找零”,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管理条例》也明确“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应当用元、角、分来找零,用糖果来代替并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可以用糖果、创可贴、口罩等物品代替人民币,法定人民币的权威性就会受到影响,人民币的作用与价值似乎也打了折扣。而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因为超市的行为相当于销售糖果,但这种单颗糖果未明码标价,是否与找零价值相符也不得而知。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每一种商品都应该明码标价,但超市单颗糖果无法标价也未见标价,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单颗糖果未标价,消费者无法判断糖果价值与找零是否相符,这就给了某些超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不排除用廉价糖果抵零钱。
虽然超市负责人称,超市不存在所谓的强卖“糖果”,以糖果换零的做法都会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实际上是变相强卖,因为超市表明没有零钱,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糖果。这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再说大妈用糖果“付款”,虽然超市也接受了,但糖果作为一种食品,经过消费者之手在超市外转了一“圈”回来,是否受到污染,质量是否有保障,就是未知数。如果受污染的糖果卖给其他消费者有食品安全隐患。再说,超市回收的糖果未必就是找零的糖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超市用糖果“找零”,属于变相拒绝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从依法使用人民币的角度看,还是从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看,超市用糖果“找零”和消费者用糖果“付款”都不是小事。希望有关方面及时纠正超市的不当行为。此外,医院、药店等机构用其他小物品代替零钱找零的做法也不可取,涉嫌变相强卖,理应统一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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