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闵行都市路分店新增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分店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4848号)显示,经查明,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上架销售由其总公司配送的10瓶安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生产日期2021年1月3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30克),售价7.5元/瓶。至2021年7月4日,仍有4瓶上述酸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中1瓶被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发现酸奶超过保质期后当日下架剩余3瓶酸奶。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报损并销毁处理剩余3瓶过期酸奶。上述酸奶由当事人总公司从供货商处进货,进货价格为6元/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酸奶货值金额为30元,获利1.5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安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涉案商品数量较少,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