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晚间,泸州老窖针对部分媒体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产品标签标示问题做出了公开回应,称泸州老窖二曲酒产品质量安全、标签标示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标签标示不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问题。
此前媒体报道,有消费者因为商品包装配料栏标注有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等字样,判断其为纯粮食酒,而购买了标注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曲酒。事后发现配料栏最后位置还有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而产品标准号是GB/T20821-2007,属于液态法白酒,认为该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纯粮食酿造酒的嫌疑。
针对这一标签误导嫌疑,泸州老窖称,当前市场销售标注“GB/T20821”(液态法白酒)的泸州老窖二曲酒,是公司按国家有关工艺标准生产的液态法白酒,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在产品标签上如实标示了所有原料成份。一直以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抽查和委托检验中,泸州老窖二曲酒产品质量、标签标示(含配料表)均检验合格,没有任何政府监管部门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属于不合格产品。
泸州老窖在公告中还提到,由于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具有独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精神,2016年11月,公司对包括泸州老窖二曲酒在内的相关产品制定、发布了严于现行液态法白酒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后,更换了产品包装和标签。我公司对执行企业标准、更换产品标签,并造成一定时期内市场上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多种标签并存的情况,进行了公开说明。
在此前的2016年5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还发布过一条相关声明,表示经原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调查核实,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将食用酒精与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酒醅进行串香蒸馏生产的系列液态法白酒,符合《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等国家标准有关要求,泸州老窖二曲酒配料含有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标签标示不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问题。
关于上述购买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消费者,泸州老窖也对其身份提出了质疑。
泸州老窖在公告中称,2015年起一些人员预先购买几万至几十万的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囤积,针对产品标签标示问题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发起多达220余件司法诉讼,并通过个人公众号、微博、微信、自办网站等平台发布一系列文章、信息,提供无效虚假产品检验报告误导执法机关和公众。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均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再审申请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请求也均遭驳回。
而近期有关报道中出现的“于女士”曾先后三次以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标示违反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款3倍甚至10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于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其再审申请也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而泸州老窖“标签门”事件本身涉及的液态法白酒如含有高粱、小麦等粮食成分,究竟应该如何标注,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曾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提出:即使泸州老窖二曲酒勾调使用的是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而非单纯使用食用酒精,也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3项,将其作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即将小麦、玉米等粮食作为复合配料的原料标明。
“如果泸州老窖二曲酒中原料确实含有粮食,属于利用固态法白酒与液态法白酒勾调,只是未达到《固液法白酒》(GB/T 20822-2007)中要求的30%标准,那么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依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将小麦等原料标注在食用酒精或者基酒之后。”孙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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