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公司申请“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此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茅台国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因此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申请“国宴”商标不成起诉商评委
判决显示,茅台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对“茅台国宴”商标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国宴”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指的情形,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行政复议,该商标仍不予核准注册,最终茅台公司于2016年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知名度。“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茅台国宴”是茅台公司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而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驳回茅台公司诉求,判决已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将包含“国宴”的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茅台国宴”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并驳回了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悉,2018年8月,茅台公司曾因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未果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茅台公司主动撤诉,“国酒茅台”商标最终也未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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