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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食药领域制假售假入刑难
时间:2014-04-10 20:01  浏览次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现状却令人忧虑,“舌尖上的隐患”随处可见。今年"3·15"前夕,我省公安部门曝光了一批2013年以来各市警方破获的食品犯罪案件,假冒的羊肉卷、违规使用的各类添加剂,从警方捣毁的32处黑窝点看,这一领域的制假售假情况触目惊心。

  大家都希望对“舌尖上的隐患”施以重拳,可时常感觉监管部门“力不从心”,发现问题总是在“媒体曝光”和“网友揭露”之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是我省负责查办这类案件的指导督办单位,对此,相关负责人也感到特别着急:“公安机关现在是案源少、人手少,强化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确实还有很多亟待破解的难题。”

  难题一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难

  按照现行的执法模式,食品药品领域的日常监管属行政执法范畴,一般由食药监部门组建的稽查队伍查处违法案件,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从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进行得并不顺利。追其原因有多种,有出于本位主义考虑的主观因素,也有对刑事政策掌握不精、定性不准的客观情况等。2013年,公安部治安局开展了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我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及民生的食品类案件53起,抓获嫌疑人92人,打掉犯罪团伙8个,其中的案件线索全部来源于公安部门的主动发现。

  难题二

  办案专业力量有限,罪名认定难

  食品药品制假售假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执法部门最常用的一个入刑标准是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就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标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入刑标准也为违法者所熟知,他们往往为了逃避制裁,零星生产、分散销售,数额不够的,执法部门只能行政处罚了事。

  其实,按照《刑法》规定,这一领域入刑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刑法》第141条至148条列举的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罪,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但如果以这些特定罪名定性,在案件查处上需要更加严格的证据链条,比如司法鉴定结论、相关受害人等等,这客观上加重了执法办案单位的工作量。目前,查办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犯罪,并没有专业的力量,多数是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案源少、取证难,查办这类案件的办案人员在力量配备、专业知识、经验积累等方面也明显不足。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积极的改变也值得关注。此前生产、销售假药涉及刑事案件,必须要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但是由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技术上难以认定,假药入刑一直是困扰药监、公安及检察机关的难题。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成立犯罪”,入罪门槛的降低,更有助于司法机关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追责。

  难题三

  检测水平不高司法鉴定结论难

  查办“食药”案件时,司法鉴定结论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比如要确定有毒有害食品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必须要出具鉴定结论。但很多时候食药监部门的检验检测水平有限,只能提供一个检验数据,并不能出具符合司法程序的鉴定结论,这给惩治食药犯罪案件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了确保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2013年12月,我省公安、食药监管部门与法院、检察院联合签订了《山西省办理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物证检验鉴定的工作规定》,明确了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的相关流程。按照这一规定,依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加上食药监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一并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这一做法创新性地解决了食药案件追责中的物证检验鉴定的问题,受到了公安部治安局的肯定和认可。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但问题依旧重重。食药领域的犯罪案件新手段、新方式不断出现,现有的食品药品行业检验检测水平也亟待提高,很多案件的查办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团队的支持。诸多实践中的问题显示,建立一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执法队伍十分必要,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

  在设立专职打击食药犯罪的警察队伍方面,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初步探索,从2012年至今,广州、上海、青岛、沈阳等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专门侦查食药犯罪的公安队伍。

  3月29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确认,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

  这个消息令人振奋。掌握拘捕等硬权力的“食药警察”,直接介入食品违法犯罪调查,让人们看到了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人们期待,诸多变化可以切实解决让人忧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山西日报记者左燕东

  (原标题:关注食药领域制假售假入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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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