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锒铛入狱悔已晚
2011年12月13日检察院对5名罪犯批准逮捕,以生产假药罪提起公诉。2012年12月4日,5名犯罪嫌疑人站在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高新派出所民警正在对涉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全力追捕。)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迪、夏小鹏、吉亮亮伙同他人在生产药品中以假充真,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夏迪、夏小鹏、吉亮亮、徐小光、夏明生产的假药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夏迪、夏小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夏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小鹏、吉亮亮、徐小光、夏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最总法院判决:被告人夏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夏小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吉亮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徐小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夏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