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五百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监管部门网站的信息不符,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房山法院,其提出的十倍赔偿请求近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先生诉称,2010年10月,其在房山区某商场花费592元,购买了“极瘦”和“苹果醋”两种减肥食品。产品买回家后,陈先生感觉产品说明上描述的效果过于夸张,为求保险,陈先生登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然而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上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发现网站上显示的商品同自己所购商品不符。陈先生十分气愤,将两种产品举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药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先生购买的“极瘦”,实际名称为“挺靓牌减肥胶囊”,而另一名为“苹果醋”的商品,实际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此外,经同产品标示的生产地药监局核实,当地并没有所谓的生产厂家,甚至所标示的厂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产品系假冒。
陈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随即陈先生将出售产品的商场告上房山法院,要求对方给予十倍赔偿。
面对陈先生的起诉,该商场认为,陈先生服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且己方也已经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因此只同意退还货款,不接受十倍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商场未能提供销售“挺靓牌减肥胶囊(极瘦)”、“俏妹牌减肥胶囊(苹果醋)”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故商场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对陈先生提出的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商场返还原告陈先生货款592元,并支付赔偿金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