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元”、“消毒餐具另收费”……市工商局近日叫停餐饮行业6条霸王条款,在获得消费者叫好的同时,也招致行业协会的激烈抵制。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公开信,称工商此举已“激发行业公愤”,请求国家工商总局予以制止并令北京市工商局公开道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认为,工商部门此次做法不属于“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部分餐饮企业对此次公布的条款存在误读。
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尽管市工商局目前尚未发声。但实际上,邱宝昌律师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工商部门的应答方向。
对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邱宝昌律师认为,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北京市工商局此次适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而这个《办法》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用这个《办法》对格式条款问题进行清理和处罚,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邱律师同时指出,工商部门在发布违法条款时,给予了餐饮企业1个月的整改期,是给了餐饮企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理性执法、柔性执法的理念,这种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场,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
争议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餐饮企业是消毒餐具的提供者,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邱宝昌:上述观点有混淆概念之嫌,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
餐饮企业理应承担因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争议
“禁止自带酒水”
“包间最低消费xx元”
中烹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邱宝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企业设置“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客观上强制消费者只能购买餐饮企业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酒水,接受不需要的商品(菜品),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争议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中烹协:在《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不管是提前的时长,还是收取的违约金比例,都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宝昌: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
争议
“物品丢失
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邱宝昌:将这条界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是说消费者在餐厅就可以对自己的物品不尽谨慎义务,只要发生财物丢失都由餐厅承担全部责任。当消费者到餐厅就餐时,经营者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如果是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是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的。
争议
“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中烹协:此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意味着工商部门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
邱宝昌:纯属误读。此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所以说餐厅对消费者的投诉权不能设置障碍。(记者 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