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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 律师告沃尔玛欺诈一审败诉
时间:2013-12-23 15:51  浏览次数:

  

 

  去年,一场美国大杏仁并非杏仁的风波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美国大杏仁被证实是扁桃仁、或者叫做“巴旦木”,是出产自世界各地、广受欢迎的一种坚果,并非美国所特有。随后又掀起了一场让美国大杏仁改名的风波,最终美国大杏仁改名为巴旦木。在这场风波里,深圳律师甘清洪把沃尔玛告上了法庭,认为沃尔玛是误导和欺诈消费者,要求沃尔玛对其购买了美国大杏仁的费用进行双倍赔偿。

  罗湖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了甘清洪的诉求。

  因“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的改名风波,深圳一名律师把沃尔玛告上了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昨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已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事实不足以证明沃尔玛构成欺诈消费者,故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甘清洪律师表示会继续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缘起:

  律师告沃尔玛欺诈消费者

  去年11月,媒体曝光了“美国大杏仁”身份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或名“巴旦木”,是出产自世界各地、广受欢迎的一种坚果,并非美国所特有。随后又掀起了一场让美国大杏仁改名的风波,最终美国大杏仁改名为巴旦木。媒体曝光的当天,在沃尔玛买了两包27元美国大杏仁的甘清洪,随即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双倍赔偿54元。

  甘清洪是深圳一名律师,他当时的初衷是“我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强迫商家更名或者下架。”他表示,“如诉讼获得成功,将意味着全中国的消费者在购买‘美国大杏仁’产品后,均可向销售商家或者生产制造厂家提出双倍赔偿请求。”而选择沃尔玛,是瞄准国内最大的零售商,增加案件的影响力度。

  案件庭审:

  沃尔玛称原告自己欺骗自己

  甘清洪在诉状中称,其于2012年11月21日在被告营业网点购买了分别冠名为“盐焗带壳杏仁”(英文名称:Roasted & Salted Inshell Almond)和“盐焗杏仁”(英文名称:Roasted & Salted Almond)坚果各一包,购买价格为27元。该两包产品包装袋明确记载:其产品配料主料为“杏仁”,其英文名称“Almond”,经查询,意思亦为“杏仁”。

  但是,根据原告阅读的新闻报道,被告出售的产品根本就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被告作为经营者,将扁桃仁冠名为杏仁出售,严重误导并欺诈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元。

  而被告沃尔玛的代理律师则辩称,被告提供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证明本案商品是合格的。假如原告购买本案商品受到损害,也是原告故意造成的,是原告自己欺诈自己,如有任何后果,应由其自负。

  法院判决:

  驳回了原告诉求

  罗湖区法院查明,2012年3月23日,商务部发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73-2012),该标准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销售的本案产品就是上述标准所规定的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产品,在上述标准出台前,被告销售的上列产品冠名为“盐焗带壳杏仁”和“盐焗杏仁”出售。再查,在上述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对于涉案商品名称的使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使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所谓欺诈,系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使对方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导致损失的情形。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涉案商品之时,国家关于上述商品所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尚未实施,而在实践中,对于涉案商品名称的使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使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基于以上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的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的情形。法院遂驳回原告甘清洪的诉讼请求。

  原告回应:结果很意外会继续上诉

  昨日下午,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后,记者第一时间连线采访了原告甘清洪律师。甘清洪表示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意外。

  甘清洪说,要求我们证明沃尔玛销售美国大杏仁这种行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的情形,是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这个非常难,我们只能证明被告卖的商品与包装不符。”

  甘清洪表示会继续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目前他和他的律师团队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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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