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公告正文
华资实业: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日期:2014-06-25附件下载
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4—014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475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为0.0045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日(星期 三)
●除 息 日:2014 年7月3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3日(星期四)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
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24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4,9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0.05 元 现 金 红 利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424,66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11
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
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475元。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
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
即按每股0.0045元派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 日(星期三)
2.除 息 日:2014年7月3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3日(星期四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2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
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6957548、6957240
(三)传真:0472-4190473、4193504
(四)地址:包头市东河区
(五)邮编:01404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