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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8月5日,销售不合格食盐的黑心商贩王新力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新力,系新野县个体经营户,2011年7月至今年5月,被告人王新力非法购进六袋(每袋100斤)散装盐及四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袋装盐,通过其位于新野县南关菜市场干菜门市转卖谋利。经南阳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鉴定,该批次食盐铅、镉超标,不含碘酸钾,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王新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