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蓝某得知深圳海关缉私局扣押了一批走私冷冻肉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便与深圳市朗坤龙吉顺环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熊某宾商议倒卖上述冻品。同月28日,朗龙公司与深圳海关缉私局签订《冻品无害化处理协议》,约定由朗龙公司无害化销毁这批冻品约600吨。次日起,蓝某、吴某淼数次安排车辆从华南冷库将上述冻品分批运走,并将其中114吨私自转运到蓝某事先联系好的深延冷库储存,熊某宾还指使公司员工通过公司系统出具虚假冻品销毁过磅单,掩盖该批冻品未被实际销毁的事实。2016年2月,蓝某指使蓝某奕(在逃,另案处理)将上述冻品全部倒卖。冯某英、欧某浩、廖某伦、王某芳、陈某平在明知涉案冻品无正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并销售获利。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判处熊某宾、蓝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判处冯某英、欧某浩、廖某伦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某芳、陈某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某宾、蓝某、吴某淼、冯某英、欧某浩、廖某伦6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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